关于交换邮政包裹的协议(具有执行条例)。 1950年9月15日在布拉格和1950年9月29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邮政服务
登记号码:4227
签署年份:1958-03-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捷克语
当发件人或收件人的请求将原产于一个国家并准备在另一国交付的已保险包裹从该国转移到第三国或交还第三国时,有权要求赔偿的一方在原目的地国将包裹转发或退回后发生的损失,抢劫或损坏的情况下,只能要求发生损失,抢劫或损坏的国家同意的赔偿付款或该国有义务根据直接与转寄或返还利害攸关的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付款。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所涉国家之间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通信方式达成该协议,任一国家/地区都不会为过境保险包裹的损失,来福或损坏提供赔偿,即来自不参加本协议的国家/地区的包裹d目的地为两个缔约国中的一个或源自两个缔约国中一个的包裹,并目的地为不参加本协定的国家。尽管任何一个主管机关都可以选择并在不诉诸另一主管机关的情况下,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赔偿,即使在发生损失或损害的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认识到该损失或损害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将包裹转发或返还原产地,则重新发送局根据上述第1节的规定从另一局收回应归因于该局的配额,此外还应归因于其他任何主管机关的费用在向任何提供的领土或海上运输工具进行重定向或返回时,如果这些费用不包含在支付给转交主管机关的费用中,最后,如果需要,则还包括本协议第5条和第10条以及第9条规定的费用执行细则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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