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公路养护和建设项目(随附第3号贷款条例)。 1957年9月20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4221
签署年份:1958-03-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厄瓜多尔,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贷款条例》第02条应发生,并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六十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和所有债券的本金应立即到期且应付款,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但与此相反,借款人应专门用于执行本协议附表22中描述的项目所需的商品成本的贷款的收益;从贷款的收益中筹集的特定商品以及购买商品的方法和程序此类商品应由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协议确定,但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进一步协议进行修改。02《贷款条例》借方应从本协议之日起六十天之内累计到借款人应按照《贷款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款项的日期,或应根据《贷款条例》第五条予以取消的日期贷款条例。并应向银行提供银行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项目和货物的收益支出以及借款人负责执行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所有信息为此,借款人和厄瓜多尔中央银行承诺,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否则应在借款人或中央银行的任何资产上产生留置权厄瓜多尔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实际上将同样且按比例地保证还清贷款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并在创建任何此类留置权明文规定时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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