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一个国家定居的法人从另一国获得利润或收入,则另一国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有关法人支付给其居住或居住的自然人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款。对于不在该另一国住所的法人,也没有因该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代表该另一国的利润或收入而对该法人的未分配利润征税。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XXIX和XXX条,《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序言和《议定书》第二,三部分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内规定的修订议定书。荷兰接受联邦政府的建议,即立即团结德国-荷兰混合委员会并指示其制定法规草案,执行附件C第1至第4款(经营煤矿的权利)的规定,附件D(仲裁)中规定的召集常设仲裁庭的必要措施,并进一步调查《条约》的其他部分是否仍然符合目前的情况,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的市场根据荷兰法律,由公共或私人合法实体发行的证券,以及比利时和卢森堡居民在荷兰市场上以比利时法郎,刚果法郎或卢森堡法郎发行的证券,仍需获得荷兰证券交易所的事先批准。比利时和卢森堡的货币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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