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与丹麦王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公约,并就收入和财富税问题建立相互行政协助规则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援助
登记号码:4179
签署年份:1958-02-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荷兰语,丹麦语
在适用适用于避免损失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国内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荷兰应允许从根据本条第1款计算的税款中扣除与以下规定相同的税率:根据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第2条,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12、13、15、16、20、2条和本公约第21条在丹麦应征税,税款应构成构成本条第1款所指基础的总收入或财富。为避免双重征税,丹麦应允许免除按照本条第1款计算的税款本条扣除额与该税额的比例与第5、6、7、9、2、10、2、11、2、12、13、15条规定的总收入或财富的比例相同,本公约第16条和第21条在荷兰负担构成本条第1款所指基础的总收入或财富。而“在荷兰居住或住所”和“在丹麦居住或住所”一词是指在荷兰居住的居民或法人团体,或在荷兰居住的居民或法人团体丹麦,根据本公约第3条的规定,凡在一个国家定居的法人团体从另一国获得利润或收入,该另一国不得对该法人团体向其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款非居民或法人团体不在该州定居,或由于上述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利润构成的事实而对法人团体的未分配利润征收任何性质的未分配利润税或从该州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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