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之间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收入税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4153
签署年份:1958-01-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英语,荷兰语
(/)“荷兰居民”和“加拿大居民”分别是指出于荷兰税的目的在荷兰居住的人和出于加拿大税的目的在加拿大不居住的任何人以及(h)“荷兰企业”和“加拿大企业”分别是指由荷兰居民经营的企业和一家企业。由加拿大居民经营,术语“一国的企业”和“另一国的企业”在上下文中是指荷兰企业或加拿大企业。的国家/地区从另一国家/地区的来源获得利润或收入,该另一国家/地区不得对公司支付给该非另一国家/地区居民的股息支付任何形式的税款,或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收未分配利润税的性质,因为这些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代表由此获得的利润或收入。来源对股息征税对该国居民的公司向另一国居民支付的股息所征税的权利不受本条第一款的影响,但税率应在这种情况下,不超过15%。在不损害单方面规避避免双重征税的损失补偿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荷兰应允许从按照欧盟第一款计算的税额中扣除本条等于该税中与上述税款比例相同的部分,与根据第三,四,五,十条在加拿大应课税的收入额相同,本公约的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涉及收入额,该收入额构成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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