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同意按照国际原则和惯例相互维持外交和领事关系,并同意被认可的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代表应在对等的基础上享受最惠国待遇。他们在所有法律事务中均应享有另一方国民在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及其安全,司法和行政程序以及其他法律上应享有的同等待遇。程序,但要遵守国际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尤其是与驱逐已被定罪或实施了导致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或有需要的外国人的驱逐有关的法律。缔约双方打算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达成协议与两国的领事服务,贸易,海关,文化关系,通讯,民航,引渡罪犯以及所有其他与两国有关的其他事项有关的对等实体。应根据各自的宪法批准该条约。除非缔约任何一方为此发出一年的书面通知予以退出,否则该协定应永久有效。黎巴嫩共和国总统希望加强友谊和扩大友谊为了国际和平的利益并根据《联合国宪章》,两国之间如此幸福地存在的合作范围决定缔结《友好条约》,并为此任命了全权代表。...
友谊条约。 1953年1月16日在贝鲁特签署。pdf预览版友谊条约。 1953年1月16日在贝鲁特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