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根据缔约国政府之间或缔约国之间的教育机构之间的协定交换教授和教师,或应另一缔约国政府的邀请,州或该另一州的教育机构,为在该另一州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不超过两年的目的而暂时访问该另一州的,应免税(2)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作为该国雇员或根据合同在该缔约国另一国临时居住不超过一年,其期限为一年与原州的企业或第(1)款所指的组织合作,仅是为了从以下方面获得技术,专业或业务经验:该企业或组织以外的其他子公司应就该企业或组织在该期间内所支付的不超过5,000美元的赔偿免除该另一国的税款。缔约国一方税务机关已经或将要造成双重征税,违反本公约的规定,他有权向其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陈述事实。 ,或者,如果纳税人是公司或其他实体,则应根据创建或组织的法律归缔约国所有。(2)缔约国双方均可收取缔约国另一方征收的税款(如尽管该税是原国的税),以确保不享受该另一国根据本公约给予的免税,减税率或任何其他利益d由无权享受此类福利的人。...
避免对收入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56年6月25日在华盛顿签署。pdf预览版避免对收入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56年6月25日在华盛顿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