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子能民用的合作协议。 1956年6月21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4033
签署年份:1957-10-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瑞士,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E.对于在反应堆中生产的,以从美国获得的材料为燃料的任何特殊核材料,这些材料超过了瑞士和平利用原子能计划中瑞士对此类材料的需求,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并已被授予(a)一种第一选择权,即以当时在美国盛行的价格购买这种材料,用于根据与美利坚合众国的合作协议的条款提供燃料的反应堆中生产的特殊核材料,以及(6)在不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批准将此类材料转让给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权利。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并在第二条规定的限制下,以及在双方可能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缔约双方可不时租赁,出售或购买大量材料,包括重水和天然铀,但不包括特殊核材料,而不是研究所需的材料,其价格会发生变化。可商购C.该协议的双方同意,就第十三条而言,“材料”一词不表示设备和装置,而“不包括设备和装置的材料”一词既不表示材料,也不表示设备或装置。 3)任何资料,包括设备和装置,或根据本协议转移给瑞士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授权人员的任何限制数据,都不会转移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瑞士政府管辖范围以外的人员,但美国除外州委员会可以同意向另一国进行这样的转移,只有在该材料或受限数据的转移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另一国之间的合作协议的范围之内时,才可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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