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第1条第1款(a)类别的缔约方,应将现代语言学生在欧洲委员会另一成员国的大学中度过的学习期间等同于其在家中度过的相似学习期间大学,前提是第一所大学的主管部门已向该学生签发了证明该学生已完成上述学习课程的证书,以使他们满意。属于第一条第一款(c)项的缔约方应适用在本公约处理的事项中,由国家作为主管当局的大学应遵守第2、3和4条的规定,而对于本身是主管当局的大学,应适用第5条的规定属于第1条第1款(a)项的缔约方,应考虑为确认期限而采用的手段由现代语言以外的学科的学生,特别是纯科学和应用科学的学生在欧洲委员会另一成员国的大学中度过的学习日。”代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政府存入这一天英国和北爱尔兰1956年12月15日在巴黎签署的《欧洲大学学习期限对等公约的批准书》由英国外交大臣首席国务卿指示,谨通知您: ,虽然上述文书仅针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将第9条第5款解释为允许它们将上述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此后任何时候,他们都应对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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