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和卢森堡经济联盟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临时商业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别尔哥-卢森堡经济联盟,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4010
签署年份:1936-11-25
文本类型:LoN
签署成员:比利时(以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名义代表比利时和卢森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俄语,法语
意大利政府承诺确保在本协定生效后两个月内,支付由阿尔巴尼亚主管当局签发的所有未清偿任务,以用于偿还十年期贷款的资金并得到意大利代表的批准。 1931年6月30日阿尔巴尼亚政府法规中提到的皇家贷款委员会的报告,该出版物刊登于1931年9月7日在意大利王国第2o6号公报,第4392和4393页,以及弗洛里亚·兹尔塔雷(Fletoria Zyrtare)中1931年7月6日,阿尔巴尼亚王国,第43号,第i和第2页。作为德国帝国和芬兰共和国于1935年9月25日缔结的公约的延续,内容涉及财政方面的法律保护和援助,根据《公约》第19条,两国的财务管理最高当局已就以下规定达成了一致,并应立即颁布:两国交换和承认了为实施《公约》目的的两个国家中的一个,或者如果请求涉及来文中未规定的措施,则将给予行政和司法协助,前提是互惠可以接受,请求的执行不违反被请求国的法律,并且根据公约的条款没有拒绝请求的特殊理由,也包括在协议涵盖的税款中,提供行政和司法协助,辅助服务,尤其是附加费,在中止付款和违约利息时应支付的利息,建立税基和税率的成本,上诉程序,警告和强制执行。帝国的帐户代表共和国在芬兰共和国的帝国和国家/地区,以及在这两个国家/地区与上述税收同时收取的税收,以附加税或捐款的形式出现,用于以下目的:其他公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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