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签发并得到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接受购买授权的前提下,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诺在1957年6月30日当天或之前为这笔交易提供资金。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授权的购买者出售第纳尔的以下农产品,根据《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条确定为盈余的下列农产品:由于两国政府未能就将第纳尔用于贷款目的达成协议,南斯拉夫联盟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本协定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前付款,美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可以将第纳尔用于该法第104条授权的任何其他目的。 19573年1月14日,南斯拉夫大使馆就1956年11月3日美利坚合众国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农业商品协定》,2并要求美国政府授权使用500万美元,根据该协定为小麦指定的专用资金,用于支付海洋运输费用。该贷款将以美元计价,本金和利息将以美元支付,或者由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选择南斯拉夫的第纳尔,应以贷款协议中定义的适用汇率对第纳尔付款,有效期为第纳尔。进一步了解到,贷款资金应在付款之日起支付。南斯拉夫共和国同意,它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防止将其转售或转运到其他国家或用于其他目的根据本协议规定购买的农产品(除经美国政府特别批准的此类转售,转运或使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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