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国之间有关非移民护照签证协议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移民
登记号码:3976
签署年份:1957-08-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中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中文
如果能尽快将有关美国政府规定的费用表和非移民签证有效期告知美国移民部,将不胜感激,因此,将不胜感激。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重新签发非移民签证的程序可能会早日生效。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向外交部表示赞赏中华民国事务,并荣幸地提及教育部1955年12月20日的Wai(44)x Li-3-12420注释,其中规定了非移民签证费用和要签发的非移民签证的有效性在1956年4月1日及之后向美国公民发出的签证。中国政府同意美国政府关于以互惠为基础更改非移民签证程序的六点建议。关于费用表,有效期和可使用此类签证的次数,目的是促进个人在外国和美国之间的旅行。请商务部注意以下事实:美国非移民签证的有效期是指可以与申请入境美国有关的签证期间,而不是移民当局在入境口岸给予持票人的逗留期间。根据中华民国政府,美国政府自1956年4月1日当日起采取的行动,规定了以下非移民签证费用以及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签发的非移民签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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