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美国代表团提到了美国航空公司在从美国到印度的长途航线上的运营水平,并指出,由于这种服务水平,美国航空公司正在失去对印度和美国之间的公众期望服务,他们正在转向竞争性外国承运人提供的更频繁的服务。(F)在向美国航空当局授予这种权力之前,缔约双方对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公司或另一家航空公司对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一个或多个点所提议的任何价格都不满意,因此应在前十五(15)届满前通知对方(B)所指的三十(30)天期限内,缔约方应努力就适当费率达成协议。美国代表团指出根据《协定》第12条,两国可以随时审议该航空服务,为了促进这种考虑,美国政府将通过外交渠道将印度提出的任何新时间表通知印度政府。在新时间表生效日期之前至少90天为其印度提供服务的航空公司之一。(A)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公司在美国领土内各点之间以及在美国领土内各点之间所收取的费用附表中提到的印度,应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须经缔约各方的批准,缔约各方应在其法律权力范围内按照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行事。...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印度政府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预览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印度政府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