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王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关于德国负担均等化计划的协定(Lastenausgeich)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金融
登记号码:3762
签署年份:1957-03-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瑞典*
保管国家:瑞典
文本语种:瑞典语,德语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智利政府同意,美国政府根据1955年1月27日协议所获得的与智利农业剩余产品有关的智利货币金额,以及所有应支付的智利货币金额或属于美国,并可能用于资助教育交流活动,可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但应理解,在美利坚合众国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本协议的执行须符合以下条件: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拥有必要的资金,以偿还美国拥有或处置的智利货币的等值货币给美国财政部。 3)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是指由北约政府或为北约政府进行的,对北约国家的相互防御必不可少或重要的任何制造,使用或转让;以及4)#保留的发明#指联合承包商的员工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期间所做的所有可授予专利的发明,以及属于联合承包商或他有权处置的所有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并且已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进行了首次改进,首次实施,改进或完成,但尚未完成,这是在该日期之前在任何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主题本合同,或(b)由分包商或在其服务的人员在按照本合同进行的工作中设计的。本合同,专利权和作者受本合同第16、17、18和19段规定的约束,联合承包商应拥有所有技术数据,所有信息和可能属于版权客体的所有作品的财产不论是由分包商,雇员还是经另一方同意而被要求参加合同的人员,都将在本合同的执行中首次产生的产品,但应了解,应遵守安全规定以及与此相关的限制,联合承包商应避免对任何北约雇员,承包商或政府自由使用这些技术数据,信息和作品施加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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