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皇家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在指定用于国际人员流动的边境过境点以外过境的协定(《边境交通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移民,边疆,移民,人口
登记号码:3671
签署年份:1957-01-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德语,丹麦语
所涉用品可能包括符合美国政府适用法规,有资格获得海上运输费用补贴的物品,例如食品,衣物和衣物,基本药物和其他救济物资以及在以下地区实施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健康,卫生,教育和娱乐活动的利用,农业以及小型自治工业的发展,但不包括烟草,雪茄,香烟,酒精饮料或任何旨在供韩国上述组织的代表个人使用的物品。与大韩民国政府禁止进口的其他条款一样,1952年10月25日在伯尔尼签署并生效的《铁路旅客和行李1》(CIV)就1956年3月1日在瑞典的情况和1956年7月1日在芬兰的情况而言,瑞典和芬兰政府,是指CIM第62条第2款第2句的第二句和《民事公约》第61条第2款就关于斯德哥尔摩-图尔库和斯德哥尔摩-赫尔辛基海路的以下规定达成了一致(由斯德哥尔摩人和Rederiaktiebolag Svea,斯德哥尔摩,Finska Angfartygs Aktiebolaget,赫尔辛基和Angfartygs Aktiebolaget Bore服务k Turku):大韩民国政府将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批准的,捐赠或由非营利性美国救济机构购买的物品免税进入韩国以及免税和重新装备的组织,这些组织根据美国政府的法规获得了适当的资格,而这些物资是直接提供给组织的具有上述性质的同等性质的组织,包括上述组织的韩国子公司,或随后将由科尔德共和国政府批准为真正的自愿救济组织和非营利性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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