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通过书面通知指定缔约另一方以在该通知中指明的航线上经营航空服务的航空公司,并具有该航空公司的适当经营许可。缔约另一方,依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缔约一方保留扣留或撤销本协定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特权,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以享受的特权,或在行使特权时施加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国民的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该航空公司,仅供飞机使用的燃油,润滑油,零件,常规设备和飞机存放所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并被引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上或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乘坐的飞机,由缔约另一方就征收关税,检查费或对其从事类似国际服务的本国飞机或最惠国飞机给予的其他收费或关税,待遇优惠。确定一个订约承包人的指定航空公司收取的费率不需要本协议商定航线的分支方,该分支方不经过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并且没有由另一缔约方的指定空运企业提供服务。点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以及附件中所列路线上指定的其他点之一ll尽可能通过指定航空公司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法国与日本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预览版法国与日本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