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政府与伊朗帝国政府之间关于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商业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3596
签署年份:1956-12-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伊朗,荷兰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英语,荷兰语
i)缔约一方还应有权中止指定航空公司对本协定第1条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使,或对某航空公司或各航空公司行使其认为必要的条件施加以下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所述航空公司不遵守其现行形式的《公约》第11条和第13条的规定或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权利。指定空运企业或多个空运企业不遵守根据本条达成的决定,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扣留或撤销其根据本协议授予缔约一方的默认或指定的任何权利违约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授予另一缔约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缔约一方有权在经营约定的服务的同时在其领土内飞行其过境飞机,并有权在所附附表1所指定的地点1降落在所述领土上,以用于非交通目的以及以下目的:接载或减少国际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运输。缔约另一方在收到指定书后,在不违反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应毫不延误地准予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进行适当的经营。许可,前提是,如果需要的话,它们满足当事方的航空主管当局授予的权利,即有资格满足该国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经营其商业航空公司的条件。缔约一方当局应应其要求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此类信息。与商定的服务的频率和容量以及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进出,通过另一缔约方领土的运输有关的频率和能力以及可能合理需要的统计数据,包括有关此类始发地和目的地的信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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