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之间关于尊重社会保障的公约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3593
签署年份:1956-11-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瑞典语,挪威语,冰岛语,芬兰语,丹麦语
如果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已经根据另一缔约国的法律获得了受益权,则他应保留该权利,并在移居到另一个缔约国时向该缔约国的保险机构索偿增加和补充的权利:如果保险机构出于健康原因拒绝同意将其带走,则他将丧失其实物福利权。如果是一缔约国国民或其父母是一缔约国国民的子女,应当在另一缔约国支付一般儿童津贴,但应遵守该另一国国民的相同条件和规则。在该缔约国有疾病保险的人以及在该期间获得临时医疗保险的人在另一个缔约国的居民突然生病,需要医疗或医院治疗有权享受居住国疾病保险制度的疾病津贴,但要遵守特别津贴中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授予此类津贴的规则(包括尊重津贴期限的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应有权享有寡妇的养恤金和补充津贴,以及在另一缔约国有子女的寡妇和w夫子女的抚恤金,但须遵守与该另一国国民相同的条件和规则。在一个缔约国内住所而在一个缔约国内获得疾病保险的人,不论其年龄和健康状况如何,均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转移到新的住所国的疾病保险系统并根据特别协议中规定的规则,该规则应符合所述新住所国家/地区现行规定中规定的原则,应遵守病假资金之间的转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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