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税的逃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3444
签署年份:1956-05-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基斯坦*,英国
保管国家:巴基斯坦
文本语种:英语
(Y)凡是其中一个领土的居民的公司从另一领土内的来源获取利润或收入,则在该另一领土上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给非该人的股息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收该另一领土的居民,或以任何形式收取或代替股息的税款征税,或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收任何性质的未分配利润税,无论这些股息或未分配利润是否代表(3)尽管有本条第(1)和(2)款的规定,缔约双方政府对从巴基斯坦和巴基斯坦在巴基斯坦境内为巴基斯坦税目的居民的公司,并且也在英国境内为英国税目的居民的公司,则应免收该税款各缔约国政府征收的抵免额,应与该税款额相等(减去该收入来源国应缴纳的应纳税额的任何抵免额),或与该税收抵免额相等。其他签约政府(按上述方式减少),以金额较小者为准,因为前者金额(在任何此类减少之前)应等于这两项金额的总和(在任何此类减少之前)。(3)居民个人,并没有通过设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在巴基斯坦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股利,应从在巴基斯坦注册成立的公司收取股息,并应为此缴纳联合王国税,所得税和他在巴基斯坦就上述股息应缴纳的超级税,不得超过他在巴基斯坦按该税率计算的该股息本应在巴基斯坦缴纳的所得税和超级税之和。如果ch是他的居民并且通常是巴基斯坦居民,并且上述世界总收入是他的总收入,那ch就适用于他的世界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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