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修订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IM)和铁路旅客和行李国际公约(CIV)的最后文件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运输
登记号码:3442
签署年份:1956-05-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黎巴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无,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尔,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瑞士
文本语种:法语
在被告知任何阻止运输的情况下,寄件人可以撤销运输合同,但除非铁路本身有过错,否则他应向铁路公司支付已经进行的旅程的运输费用或在运输之前产生的任何费用,作为如果在关税中规定了所有费用,则可能是这种情况。如果在随后的订单中规定将货物运送到另一个目的地站或返回到转运站,则应从货物运抵站收取费用。视情况而定,将其转移至停放货物的站点,再从该站点转移至目的地的新站点,或视情况返回到转发站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可能会要求在路线上任何一个站点将要交付给他的货物,都无需支付从托运站到可能要交付的站点的托运货物产生的费用并扣除他所收到的赔偿金,减去其中所包含的任何费用,但不影响根据本公约第34条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本公约第36条对延误交货的任何索赔。存在从转运站到目的地站的距离,并且如果在没有发送者充分指示的情况下,铁路公司已经应用了这一运价,则铁路公司有责任应其要求向适当人员赔偿运输费用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对所有或某些货物,或在某些地点之间,铁路或铁路之间的差额超过每张托运单的10法郎,则仅适用于这样的方法以及如果将其他费率总和应用于同一条路线则将产生的关税。拥有适用于一种服务类型的关税制度,仅此类关税可以适用于以白色或红色边界托运货物托运的货物te,但须符合本公约第6条第(4)款和第11条规定的适用于每批此类托运单的运输期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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