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应在1954年1月12日之前将未偿还的款项的全部所有权转移给荷兰王国政府,以要求将1954年1月1日之前提出的具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个人或公司性质的索偿要求1954年1月1日对包括荷兰国民在内的个人实行扣押的人,包括被吸收到多尼西亚共和国的前政治实体。所有额外款项,无论是否根据先前的恢复行动取得,都是由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自1954年1月12日起解决转让的索赔,应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支付给荷兰,将荷兰货币的款项汇往海牙外交部,印度尼西亚货币的款项汇入荷兰。荷兰高级专员驻雅加达办事处,考虑到第1条所述的要求,荷兰王国的t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两周内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支付f的款项。 2,000万荷兰盾(两千万荷兰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应尽可能将其转移至海牙外交部,或视情况而定转移至荷兰高级专员公署在雅加达,所有与第1条所述索赔有关的政府记录都认为,最好就印度尼西亚将1954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印度尼西亚针对该日期为荷兰国民的个人的索赔移交给印度尼西亚达成一项解决办法。...
荷兰王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协定,关于印度尼西亚将索赔移交给荷兰国民pdf预览版荷兰王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协定,关于印度尼西亚将索赔移交给荷兰国民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