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民事,原子能(和平利用)
登记号码:3385
签署年份:1956-05-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菲律宾,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此外,委员会将根据本文提供的条款和条件,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出租富含U-235同位素的铀,这是此类研究反应堆运行时可能需要的初始燃料和替代燃料。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可与委员会协商,决定授权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或私人组织进行建造和运营,但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应在任何时候对反应堆的材料和运行,以使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能够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租赁安排的适用规定。没有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已转移到共和国政府根据本协议由菲律宾或其管辖下的授权人通过租赁,出售,或将其用于原子武器或用于原子武器的研究或开发或用于任何其他军事目的,并且不会将此类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转让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政府辖区以外的机构菲律宾共和国,除非委员会可能同意向另一国家转移,但只有在委员会认为这种转移属于美国与另一国之间合作协议的范围之内。菲律宾共和国同意维持必要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根据本协议在美国购买的所有其他反应堆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只能用于R政府的研究反应堆的设计,建造和运行菲律宾共和国决定进行建造和运营以及与其相关的研究,除非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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