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原子能(和平利用)
登记号码:3359
签署年份:1956-05-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土耳其,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同样,委员会将根据此处提供的条款和条件,将富含U-235同位素的铀租赁给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作为研究堆如核反应堆运行时可能需要的初始燃料和替代燃料。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可与委员会协商,决定授权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或私人组织进行建造和运营,但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对财产或财产的充分控制。反应堆,以使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能够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租赁安排的适用电缆规定。不得将任何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转移到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或根据该协议授权的人员根据本协议的管辖权,将通过租赁,出售或其他方式用于原子武器或研究或开发原子武器或任何其他军事目的,除非委员会可能同意,否则不会将此类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转让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外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然后,只有在委员会认为这种转移属于美国与另一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议的范围之内。委员会将转移到铀中的U-235同位素中富集的铀数量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的监护权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六(6)千克铀中所含铀U-235的浓度,最多可浓缩百分之二十(20%)。具体说明可以根据本协议将更多此类材料转移给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授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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