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挪威政府之间的纸币交换,构成有关一个国家的民用飞机在另一国家的运行的安排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3342
签署年份:1934-02-09
文本类型:LoN
签署成员:挪威*,美国
保管国家:挪威
文本语种:英语
本安排的缔约双方同意,在这段期间内,出于非工业或非国际目的,持有由两个国家中的一个国家颁发或强制执行的有效飞行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在另一国在该国注册的飞机进行驾驶。商用飞机,从进入该国进入以驾驶飞机为目的之日起最多六个月,除非在此期间届满之前,飞行员已从其经营执照的国家/地区政府获得授权他们为非工业或非商业目的而运营飞机,并且在没有安排将争端提交给其他人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国际联盟盟约》第十三条中提到的争端中,相互竞争。常设和解委员会,在这种安排下,缺乏和解,由妥协国国际常设法院根据其规约1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的。美国政府主管当局针对随后在挪威注册的飞机签发的适航证书将具有相同的效力。在挪威在这方面的有效性,就好像它们是按照现行法规签发的,条件是在每种情况下,美国当局还必须为每架飞机签发出口适航证,并且同样挪威主管当局为随后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的飞机签发的适航证书的有效性与按照现行法规颁发的证书相同。a)挪威国民,已颁发有效飞行员执照的持有人由挪威国防部长授权将在该领土内行驶美利坚合众国,除阿拉斯加外,用于非工业或非商业用途,自进入该国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在挪威国防部注册的任何民用飞机,或在美国商务部注册的民用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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