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原子能合作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民事,原子能(和平利用)
登记号码:3304
签署年份:1956-04-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中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此外,委员会将根据本文提供的条款和条件,将富含U-235同位素的铀租赁给中华民国政府,作为此类研究反应堆运行中可能需要的初始燃料和替代燃料。中华民国政府可与食典委协商,决定授权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或私人组织进行建造和经营,但中华民国政府应在任何时候保持对物资和物资的充分控制。反应堆的运行,以使中华民国政府能够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和租赁安排的适用规定。没有任何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转移到中华民国政府或根据本协议,通过其租赁,出售或其他方式受其管辖的授权人员将被用于制造原子武器或用于研究或开发原子武器或任何其他军事目的,除非委员会可能同意,否则不会将此类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转让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中华民国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外转让给另一国,只有在委员会认为这种转让属于美国与另一国之间的合作协议的范围之内。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维持以下安全措施:确保由中华民国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根据本协议在美国购买的所有其他反应堆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必须仅用于设计,建造和中华民国政府决定建造和运行的研究堆的运行以及在康涅狄格州的研究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适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原子能合作的协定pdf预览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原子能合作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