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已选择经营协定的服务,并应根据本协定第二条以书面形式指定给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的航空公司。 )缔约一方保留拒绝接受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权利,并有权在授予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而这种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确定其所有权或有效控制权。该航空公司归属于指定该缔约方的航空公司或该缔约方的国民。一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按照约定的服务运营的航空器,以及保留在该航空器上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航空器商店该飞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免征关税,检查费即使在该领土的航班上使用或消费了此类用品,也应承担其他国家职责或费用。缔约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应由缔约双方共同选定,但前提是他不是本国国民。 (b)由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或代表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引入或携带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上的燃油和备件,仅意图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在互惠的前提下,应按照国家规定免除关税。...
以色列和瑞士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pdf预览版以色列和瑞士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