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协议的信件,以避免对航空运输的利润或收入双重征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航空
登记号码:3211
签署年份:1956-04-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法国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
“(3)“比利时公司或其他比利时法人团体”一词是指根据比利时现行法律组成并具有席位的任何资本或个人协会,包括比利时国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107.比利时政府承诺在互惠的基础上免除任何法国或比利时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的收益所产生的所得税和任何其他利润税(3)“法国公司或其他法国法人公司”一词是指由以下国家或地区组成的任何资本或个人协会,包括法国政府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符合法兰西共和国现行法律并在法兰西领土和法兰西国拥有管理权。(1)比利时政府1951年3月8日法第10条赋予的权力,在互惠的前提下免除比利时所得税和任何其他利润税,任何法国公司或其他法国法人团体从注册的飞机的国际运营中获得的收益(5)如果法国与比利时之间关于双重征税的任何一般公约应规定与上文第1款所指的类似的豁免,则只要该公约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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