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原子能合作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原子能(和平利用)
登记号码:3161
签署年份:1956-02-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与第一条规定有关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任何商定的信息交换主题有关的感兴趣的材料,除本条规定外,应包括原料,特殊核材料,副产物材料,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和稳定同位素为了研究目的,对第一类E进行了更改,其数量和数量应在此类材料无法以商业方式提供给希望接收的缔约方使用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1956年。在本协议期限内,且发明或发现权归英国政府或美国政府或由任何一方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机构或公司所有,每一缔约方:(1)同意转让并在另一方的拥有权范围内,将另一方在该另一方国家/地区内的任何此类发明,发现,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另一方,但应免版税,非专有,出于另一方的政府目的和相互防御的目的而具有不可撤销的许可与第一条规定的第二条中规定的信息交换的任何商定主题有关,缔约双方可不时商定具体安排根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买卖特殊核材料以外的材料的数量,其数量大于研究所需的时间。 f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联合王国原子能管理局的名义,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包括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在不违反第一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第二条约定的信息交换,设备和装置可以按照公认的条款和条件从一缔约方转移到另一方,但E条E款除外。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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