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丹麦,芬兰,冰岛和挪威之间关于互惠互助的公约,旨在降低工作能力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劳动,合作
登记号码:3142
签署年份:1956-02-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
保管国家:瑞典
文本语种:瑞典语,挪威语,冰岛语,芬兰语,丹麦语
如果缔约国的法律中有规定,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人在达到规定年龄时应改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其他缔约国的国民领取养老金。养恤金应改为按照与居住国国民相同的规则领取老年养恤金。就丹麦而言,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也必须是丹麦残疾人保险计划的成员,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丹麦的失效养恤金,但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与丹麦国民负有申请加入失效保险计划的相同义务。与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之间的公约签署日有关瑞典尊重缔约国在减少工作能力方面的惠益互惠,各缔约国的全权代表作出了以下声明:在某人的居留(除任何暂时缺席以外)持续不到五年的情况下,《公约》第3条中的“暂时缺席”一词系指缺勤不超过一个月: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较长时间的缺勤也可能被视为暂时的。根据现行规则,每个缔约国都有意向其他国家的国民提供减少工作能力的福利。在居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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