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危地马拉政府关于儿童基金会在危地马拉活动的基本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援助,儿童未成年人
登记号码:3012
签署年份:1955-11-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危地马拉,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E.如果根据本条B节在政府领土内设立了办事处,则政府应与基金商定安排并支付以危地马拉货币支付的住房费用,并支付其费用基金根据本条提供的人员的生活,生活,汽车运输和差旅费,用于设立,装备和维持办公室,文书和其他协助,邮政,电报和电话通讯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政府应承担在危地马拉针对本基金,其雇员和代理人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的全部责任,并应自付费用为本基金,其雇员和代理人进行辩护,基金应政府的要求提供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援助。每次政府希望获得的援助在获得基金援助的情况下,它应准备一份行动计划,说明拟议项目,拟由政府和基金作出的各自承诺以及为确保适当使用和分配基金所提供的用品或其他援助而建议采取的手段政府应进一步准许基金授权官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观察,使用,分发和使用此类用品以及维持借来的资本货物的全部自由,并检查分发的程序和技术。政府同意,如果政府出口本组织的任何物资,它将不会期望该基金根据本协定提供对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准妈妈和准妈妈的援助物资。相同或相似的字符,但在可能出现并经t批准的特殊情况下除外基金执行局方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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