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国际制度公约》所附《规约》第九条所指的“沿海贸易”一词,应理解为是指所有货物运输,尽管这些货物是根据直接提货单运输的,不论其来源或来源。目的地是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中,无论是否立即进行转运,以运输到同一缔约国的另一港口。对悬挂任何一个缔约国的国旗的船舶和船舶的处理应受管辖根据1923年12月9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国际港口公约》 2及其所附规约,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内,每一缔约方均应给予最惠国待遇对源自另一缔约方领土的天然或制成品的处理,无论其运输方式如何。为此,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的公民和公司给予第二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现已生效或可能享有的任何特权。此后,由缔约任何一方授予邻国。...
以色列政府与希腊皇家政府之间的贸易和通航公约pdf预览版以色列政府与希腊皇家政府之间的贸易和通航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