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第五届世界卫生大会的荷兰代表团认为,1906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签署了《统一有效药物药典配方的协定》和修订了《统一有效药物药典配方的协定》的协定只要没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21条(d)的规定生效并考虑到十个缔约国中的一个或两个缔约国接受的规定,就不应暂停1929年8月2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会议该协议不足以使本议定书生效,将签署《关于终止统一毒品有效药典范本的布鲁塞尔协定的议定书》的全民投票。于1906年11月29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有效药物药典》,并重新签署了该协议1929年8月20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在日内瓦万国宫召集了1929年8月2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有效药物药典配方协定》。米1952年5月12日,本议定书的缔约各方之间以及在每个国家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进一步商定,根据第一条所列协定的规定,以前向永久国际药典委托的任何功能秘书处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且在继续要求行使此类职能的范围内,由世界卫生组织行使职权。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已出版了国际药典。废除了19062年11月29日和19293年8月2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有效药物药典配方的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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