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之间在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2932
签署年份:1955-09-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菲律宾,英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给予该航空公司本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这种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行使对某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的国民,则在航空公司行使其特权时认为必要(4)如果且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本条第(2)款规定的决定,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扣留或撤销任何它根据本协议授予默认情况下的缔约一方或该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或指定航空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或特权(6)缔约一方有权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在其上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提供这些特权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运行,则由航空公司行使这些特权适用于根据本协定建立的航空服务的,公约的规定应在协定期间在缔约双方之间保持其现行形式,就好像它们是协定的组成部分一样,除非缔约双方批准应适当生效的对《公约》的任何修正,在这种情况下,经修正的《公约》应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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