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缔约国政府未经另一缔约国政府同意,未全部或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履行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理事会应就适当行动与其他缔约国政府进行协商,并应如果无法通过这种协商达成大多数政府(包括所有财务责任受到影响的政府)可接受的安排,则召开会议。1下列国家的政府负责经营不少于15艘远洋站船舶,协定在指定的日期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接受后,根据第XVIII条的规定,该协定于1955年2月1日在这些国家政府之间生效:。在巴黎由联合国组织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根据1949年5月12日在伦敦签署的《北大西洋气象站国际协定》第十七条2和1952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议定书》,3对该协议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并且(b)。在1955年3月1日当天或之前,负责一艘或多艘船舶的经营的每个缔约国政府应以理事会规定的形式向理事会提供该艘或多艘船舶的经营费用的全部详情。除非本协议根据第XIX条于1956年6月30日终止,否则缔约各国政府分别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承担付款义务和收取款项的权利。第三节应自1956年7月1日开始的一年根据安理会的计算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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