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护的公约(第103号)(1952年修订)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家庭事务,劳动,卫生与健康服务
登记号码:2907
签署年份:1955-09-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白俄罗斯,伯利兹,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克罗地亚,古巴,厄瓜多尔,赤道几内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卢森堡,蒙古,黑山共和国,荷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圣马力诺,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赞比亚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产假总期间的剩余时间可以在预定的产假日期之前或在强制性休假期满之后提供,或者部分在产假的预计日期之前提供,部分在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休假期满之后提供法律,法规:有关会员国,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随时根据本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退出本公约,并向总干事传达一项声明,该声明在任何其他方面修改了以下条款:根据本条第1款作出声明的每个成员均应根据本公约的适用在其年度报告中每年说明其立场。有关本条第1款所从事的职业或事业的法律和惯例根据上述声明适用,并已就该职业或事业对《公约》产生了影响或拟对《公约》产生影响的程度。根据第4段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声明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35条第5款或第5款应指明是否将《公约》的规定适用于有关领土而未作任何修改或可能对其进行修改。任何会员国可随时以下列方式退出本公约:根据第12条的规定,向总干事传达一份声明,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任何以前的声明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对指定领土的当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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