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员体检的公约(第73号),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专业领域,劳动,卫生与健康服务
登记号码:2901
签署年份:1955-09-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阿塞拜疆,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丹麦,吉布地,埃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希腊,几内亚比绍,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吉尔吉斯斯坦,黎巴嫩,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黑山共和国,荷兰,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中华民国,韩国,塞舌尔,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乌拉圭,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在本公约生效后的每十年期满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向大会提交关于本公约工作的报告,并应考虑将其列入议程的必要性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传达给他的所有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国际劳工组织所有会员国。本公约适用的任何人不得在本公约适用的船舶上受雇,除非他出示证明其适合从事海上工作的证书,由医生签署,或者如果证书仅涉及其视线,则由主管当局授权的人签发该证书。已批准本公约但未在前款所述的十年期限届满后一年内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权的每一会员国,将另受十个期限的约束。年,此后可按本条规定在每十年期满时退出本公约。应作出安排,使经过审查而被拒绝证书的人可以再次申请本公约。由独立于任何船东或任何船东或海员组织的一个或多个医疗裁判进行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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