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提供技术咨询援助的基本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卫生与健康服务,合作
登记号码:2835
签署年份:1955-05-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中国,世界卫生组织*
保管国家:世界卫生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自本协定生效以来,上一段的规定应取代政府和本组织就特权,年龄和豁免所规定的下述协定的相应规定:(a)政府与联合国儿童救济组织就实施母婴卫生教育和示范服务项目达成协议,埃及共和国政府将提供一切必要设施,以存储石油产品和运送儿童。这些产品提供给企业家,该企业家维护和操作本附录附录A)中所列的设施(编号为30:34)(包括30:34),以及埃及共和国政府分配给该企业家的存储设施,这些设施出现在编号No.上述附录中的35。在本附件``C *''部分第一段中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承包商可以无许可证,无障碍或无障碍地进口埃及并用于本协议的目的,而无需支付费用。关税或其他关税和税,联合王国政府发运的英国材料,其中:(i)属于该款所述类别之一,或(ii)旨在代替在本条中发现的材料,尽管本组织原则上不主张权利免除动产和不动产价格中包含的消费税和营业税,但是,当其主要用于官方用途而购买的价格中包括这种性质的关税和税项时,政府将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为了减免或退还这些关税和税款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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