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海员医疗和遣返协定》的票据。 1931年7月9日,哥本哈根。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专业领域,劳动,卫生与健康服务,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2826
签署年份:1931-09-24
文本类型:LoN
签署成员:丹麦*,芬兰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瑞典语,丹麦语
由领事馆或主管领事代理人适当证明并加盖领事馆印章的,根据本条拟定的文件的发件,复印件或摘录,在法庭上应是真实的,并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 (在比利时或波兰),但前提是这些行为是由领事国或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以要求的形式拟定的,但必须经过一个或另一个国家的公证人或另一名公职人员的通过。领事代理人与之相关,并在必要时已受其盖章和注册,以及在将要执行契据的国家/地区进行管辖该事的所有手续,谨通知阁下。爱沙尼亚政府赞同拉脱维亚政府关于互惠,属于爱沙尼亚国家的汽车和摩托车的豁免的建议。临时在拉脱维亚免收为公路基金征收的税款,同意在互惠基础上免除属于拉脱维亚国并暂时进入爱沙尼亚的汽车和摩托车免于征收为公路基金的税款。 1931年5月16日,第166-V号,亲切的通知我:“爱沙尼亚政府与拉脱维亚政府就爱沙尼亚国有汽车和摩托车的互惠豁免提出的建议保持一致。暂时从拉脱维亚为公路基金征收的税款进入拉脱维亚的国家,同意互惠地免除属于拉脱维亚国和暂时进入爱沙尼亚的汽车和摩托车,从拉脱维亚为公路基金的款额征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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