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邮政包裹的协议。 1955年3月22日签署了堪培拉。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邮政服务
登记号码:2818
签署年份:1955-04-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中国
保管国家:澳大利亚
文本语种:英语,中文
万国邮政联盟邮包协议有关章节的规定应适用于两个主管部门之间交换的被保险包裹,除非该规定与以下各款的规定不符:(a)包裹的投保金额为500金。根据退还包裹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应在相关包裹的账单上注明新鲜费用,以及在原产国因退还包裹而收取的任何费用。寄给发件人的包裹应从发件人处收取,并在参与退还包裹的主管部门之间分配。一签约国主管机关将未交付的包裹转发给另一承运人的指示,这是不允许的,以及未交付的包裹其中发件人没有关于处置的任何指示,恕不另行通知b e在一个日历月到期后将其退还给发件人,该日历月从包裹可交付给收件人的次日算起。(i)保险包裹应在单独的“保险包裹”账单上输入,被保险人必须货到付款服务不适用于两个主管部门之间交换的包裹,也不能提供两个主管部门中的一个主管部门接收的从第三国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包裹。...
交换邮政包裹的协议。 1955年3月22日签署了堪培拉。pdf预览版交换邮政包裹的协议。 1955年3月22日签署了堪培拉。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