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另一方领土内的任何一方的国民,以及在另一方领土内从事贸易或其他有偿追求或从事科学,教育,宗教或慈善活动的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该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支付或施加于收入,资本,交易,活动或任何其他对象的税费或收费,或在征税和征收方面的要求,比所承担的负担更重在另一方领土内从事科学,教育,宗教和慈善活动方面,应给予任何一方国民和公司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应依照另一方的法律被赋予为此目的成立协会的权利。既不在另一方领土内既不居住,也不从事贸易或其他收益性追求的任何一方,并且对于在另一方领土内未进行贸易或其他收益性追求的任何一方的公司,该另一方的目的是大体上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另一方国民或另一方在其领土内的公司或由该另一方控制的另一方的公司生产的物品在影响出口,税收,销售,分配,储存和使用的所有事项中,国民和公司应获得不低于任何人或公司生产的同类国籍产品的待遇。一方在另一方领土内从事贸易或其他有收益的追求的情况,对于任一方国民而言或在另一方的领土内但不居住在该另一方的领土内的其他有收益的追求,该另一方不得对任何收入,资本或其他基础施加超出其合理分配或分配给该领土的超出部分的税款,费用或收费,也不得给予少于可合理分配或分配给其领土的扣除额。...
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之间的《友好,商业和航行条约》pdf预览版美利坚合众国与日本之间的《友好,商业和航行条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