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中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的公约》。 1928年5月7日在巴黎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民事,司法事项,援助,法律事项,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2663
签署年份:--
文本类型:LoN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捷克语
缔约双方之间在解释本公约时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如果不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则应由双方通过妥协达成协议,由常设国际法院根据条件和程序妥协提出。根据其章程的规定,或者,如果两个缔约方之一要求,则在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由一个仲裁庭,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8条(a)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绝不影响收集索赔的权利。其他人,是由法院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的国家/地区法律所规定的胜任此人的人,有必要向要收集证据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提出任何要求,也可以在没有这些主管机关干预的情况下处理。两国各自的天然或制成品在与重要性,出口,仓储,转口,过境以及所有与另一国水域和港口航行有关的所有商业活动以及船舶的一般运输,也应享受最惠国待遇。不会影响两国领土上有关关闭边境,驱回,边境,不必要的旅行者,外国人向警察宣告,外国人的中止和驱逐以及对外国人的保护的现行规定。国家劳动力市场反对外国工人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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