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和瑞士联邦之间关于承认和执行司法裁决及仲裁裁决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司法事项,仲裁与调解
登记号码:2544
签署年份:1930-12-03
文本类型:LoN
签署成员:德国*,瑞士联邦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德语
第5条。两国之一的贸易商,制造商和其他生产者以及他们的职员在被赋予更多好处的同时,也可以从两个国家之一的商人,制造商和其他生产者那里得到旅行的权利。出示由本国当局签发的合法证件,并遵守另一国领土规定的手续,以便在该国的贸易,生产或这些商品的贸易商或生产者中的其他业务中进行购买,或在公共销售场所,并向进行转售或对提供的商品进行专业或工业用途的个人或房屋向那里寻求订单,而无需承担此义务或义务。第七条。i。缔约双方同意,任何国籍的旅客及其行李在缔约双方领土上延伸的运输,应遵守运输,运输价格,运输和交付的公共税项等有利条件。 ,一般制度适用于国内交通运输或与各省与第三国交通运输的旅客,我的条件,方向和路线均相同,波兰政府应确保其行为根据《凡尔赛条约》第104条以及波兰与1920年11月9日的但泽自由城之间的《巴黎第一公约》第2条和第6条,对但泽自由市的对外事务保留以下声明的权利:自由城市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并且接受它的遗忘派生并通过推导获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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