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宣布,根据1923年《金融法》第18条,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英国不列颠女皇Ma下政府已同意根据本协定第i条在此采取措施。自1924年7月18日在日本颁布并经1928年第6号法修正的1924年第6号适用,免征所得税和所得税,自1928年5月12日(含)起在日本应承担的商业利润,在海上航行,通过在英国注册的港口注册的船舶,在英国没有住所的英国居民,英国联合王国居民,或者根据日本法律注册的公司在海上活动中获得的利润英国,并在英国行使此类事务的管理和控制。由缔约一方之一发出的rs和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被准许在该缔约方港口进行移民运输的船舶,可以自由地在该港口从事旅客和移民的运输拥有该船舶的公司可以在另一方领土内开设代理机构和办事处,并在与本国公司相同的条件下在那里进行商业活动。由另一方之一发出的所有外国公司进行的所有类似业务的另一方的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的支付和所有担保的押金,并根据该方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运输,被允许进入该缔约方港口的移民交通,为了在另一方港口自由运送旅客和移民,拥有有关船舶的公司可在另一方领土内开设代理机构和办事处,并在相同条件下在该国进行商业活动。作为从事同一业务的本国公司,须支付另一方法律对所有从事类似业务的外国公司的所有权利的支付和所有担保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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