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签署的《与日本和约》第22条的规定可以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端的宣言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国际法院(ICJ),国际法院管辖权,争端解决
登记号码:1957
签署年份:1952-11-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老挝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
(2)就涉及联邦政府权限之内的事宜而言,英国政府在希腊批准联邦法律之日之前定期在希腊承担的任何义务均应继续有效,埃塞俄比亚政府将承认并遵守这些义务,但前提是英国政府转交了与当前有效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并且在本协议签署后且除非征得其同意,该文件不再产生。埃塞俄比亚帝国皇家政府,如果承担任何责任,使后者承担的责任总额大于100。一经缔结,以及较早日期为1952年9月5日至6日的纸币交换的第1、2和4段,则在下列情况下有效: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整体解决方案,作为最后解决方案埃塞俄比亚帝国主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政府对莱茵河的管理,以及在节奏与埃塞俄比亚之间建立联邦。 1939年9月3日至1945年9月2日之间发生的与战争有关的事件所致的美利坚合众国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凡迄今已确认付款责任并商定了计算方法的国家,此后两个政府均不得取消。6)同时,英国的物资和资产,包括为俄罗斯武装部队准备的武器和装备。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政府拥有经济利益的租赁中提供的财产和财产,应移交给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政府,但应理解,应通过付款方式解决他们的付款问题本协议第5段规定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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