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签署的《与日本和约》第22条的规定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端的宣言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和平,国际法院(ICJ),国际法院管辖权,争端解决
登记号码:1842
签署年份:1952-09-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日本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日本外国人代表日本政府宣布,应根据19512年9月8日在旧金山岛签署的《与日本和约》第22条的规定,接受本国政府的同意,但未达成任何协议,按照《联合国宪章》并按照《法院规约》及其《议事规则》的条款和条件,以一般方式就所有事项,确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萨尔瓦多承诺将来免除特殊解释法庭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解决的争端,萨尔瓦多承诺免除所有技术人员的争议。属于或将要成为经济发展特派团成员的美国,以及陪同他们的家庭成员,从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的所有税款中明确他们需要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或社会保障金的收入,以及用于自用动产的任何财产税,美国政府将认真考虑萨尔瓦多政府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最好是通过美国)制定和转让的与经济发展项目有关的任何新的技术援助请求,由美国政府负责。为了美国的利益,在合作方案和项目框架内,协调和协调在萨尔瓦多共和国在第四点或在以色列其他职位下在萨尔瓦多共和国实施的各种合作方案技术援助领域以及成员陪同他们的人免交应向他们支付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所得税或社会保障金的收入,所有所得税和分担的税款,适用于以色列的社会保障和动产供自己使用的所有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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