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和法国之间就构成1950年1月7日《总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解释交换协议的信件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
登记号码:1614
签署年份:1952-01-27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法国,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
1945年12月20日阁下的第4632号阁下备忘录,涉及对外关系秘书处和阁下大使馆在1942年11月18日之间交换票据,以期执行决议美利坚合众国外交部长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二号决议,涉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保护,供应和运输持续敌对行动所必需的基本战略事项而开展的合作。根据我国政府的建议,决定派遣一个铁路专家代表团前往墨西哥,使墨西哥国家铁路局的官员从他们的经验中受益,以期改善运输和维护条件并加快运输速度,以便使提供给联合国的援助更加有效。缅甸,中国,美国,法国,印度,荷兰,菲律宾共和国和联合王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成员,对开发和明智使用印度支那的水生生物资源具有共同利益。渴望通过国际合作和通过设立印度太平洋区域渔业理事会来实现上述建议目标的太平洋区域,接受以下条款: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考虑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审议稻米研究组,特里凡得琅会议,本组织大会第三届会议和在碧瑶举行的国际稻米会议,旨在就稻米的生产,保存,分配和消费等事项取得合作行动(有关的问题除外)到国际贸易),据此根据以下宪法设立了国际稻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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