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解决因巴勒斯坦任务期限终止而导致的未决财务事项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中东,债权债务,金融
登记号码:1582
签署年份:1951-11-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约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阿拉伯语
我们荣幸地提及1949年8月在比利时王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的代表之间在巴黎进行的会谈,以及与会代表之间的会谈。另一方面,国际清算银行的代表同意国际清算银行将负责执行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国际清算银行”)。根据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理事会在7月2日的会议上通过的第C(49)94号决定,在比利时王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之间进行干预) 1949年,涉及1949-1950财政年度的欧洲内部支付系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为联合王国政府任命),既代表自己又代表代表一方面通过经济合作管理局行事,一方面是南罗得西亚州和北罗得西亚州政府,另一方面是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美国政府”) (以下简称E。无论如何,在根据本合同签订后,比利时货币区将对荷兰盾地区产生赤字,并且如果无法通过政府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解决这一赤字,除黄金,美元,美国或可转换为黄金或美元的货币之外,比利时王国政府可以选择通过将其作为对合同债务的超额摊销收取费用来解决这一赤字本合同由荷兰王国政府徒步执行(a)在不违反本协定第11条规定的前提下,约旦政府应支付作为本总则的一部分,向联合王国政府支付一百万英镑,作为对提供担保贷款的贡献,每100英镑中有3英镑,联合王国政府目前负责解决本协定第5条所指的债务,用于自任期结束以来向居住在约旦的人员支付的养恤金,以及为终止职位而支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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