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自领土之间交换构成荷兰国王国政府和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民用航空服务的《协定》附件的协定的票据的交换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1467
签署年份:1953-04-22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荷兰,叙利亚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从原则上讲,为了避免对通过一个国家领土的过境旅客以及国际旅客列车,海关和地方当局在过境中运输的包裹的托运行李进行核实,缔约双方与上述缔约方的铁路管理部门达成一致,采取了特殊措施,例如密封车厢,货车,集装箱,装有这些行李的篮子或袋子,或者对包装本身进行裸露的密封,在事先建立国际海关申报资料的前提下,经有关国家的铁路主管部门同意,这些国家的海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可能在位于该国领土内的车站设立办事处。那些没有国际流量的国家。特别重要的是,为了允许旅客列车在离开这些车站之前或到达这些车站之后对旅客列车所携带的托运行李和包裹进行清关和其他检查,与有关国家的铁路管理部门达成协议所述国家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可能在这些国家领土内的车站内设立办事处,在国际运输特别重要的国家,以允许对货物的管制操作和清关。在离开这些车站之前或到达这些车站之后,大量国际旅客使用的铁路穿越两个邻国边界,即这两个国家的主管当局,在海上进行的所有检查中。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地进行火车旅行,则应共同研究通过共同协议在上述边界附近指定一个车站的可能性,该车站将根据两国立法对旅客的出入境进行检查。和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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