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联合国安全协调办为代表的联合国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关于协调安保安排的谅解备忘录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安全,合作
登记号码:1293
签署年份:2006-03-03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鉴于国际刑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不是联合国系统的一员,但已于2004年9月7日获得大会批准的关于联合国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关系的协定《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并经大会2004年9月13日第58/318号决议裁定,并于2004年10月4日由秘书长签署。在其管辖范围内,法院要求将其办公室和工作人员纳入工作地点,在该工作地点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并在世界各地部署以执行特定任务。在其活动框架内,在本组织的安全安排内进行的临时行动鉴于联合国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于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称“规约”)将国际刑事法院确立为联合国的一个机构。根据《工作人员条例》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具有行使职务和实现其目标的必要的法人资格和法律能力,我将首先考虑我的办公室,继承人和我的财产?由我的雇主或承运人提供,以弥补此类损失,损害,伤害或死亡,并且联合国仅在以上“(c)”段所述的限额超出了联合国所支付的金额的情况下才应赔偿1本备忘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转让地点,无论或他们在法院打算在世界各地设立常设办事处或从世界各地招募人员并负责在法院正式活动范围内进行任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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