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国际刑事法院关于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和平,任务;,合作
登记号码:1292
签署年份:2006-03-03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联刚特派团应法院的要求,并由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和高级官员签署,并根据本备忘录附件F的规定,发布特派团的责任],联刚特派团可提议以机动方式运输法院官员联刚特派团和政府之前,应谅解,在提供此类服务时,法院的工作人员和高级官员应享有与专门机构或联合国大家庭其他组织的官员相同的惠益。与政府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联刚特派团向法院及其检察官提供第8条第4和第6款以及第9、13条提供的服务,设备,合作,协助和支持,14和15,而民主共和国在本备忘录第11条规定的刚果协助下,法院和检察官有责任视情况视这些条款的规定获得政府的事先同意。各方应自费并自费寻找解决方案,赔偿,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为另一方,其官员,仆人和雇员辩护,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所有诉讼,起诉,索偿,要求,损失和责任诉讼费用,律师费,付款结算,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应归于第三方的费用和支出(以下简称“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来宾,证人,受害者,嫌疑人,被告,因与应用本备忘录有关而被定罪的人数少于其他第三方,则责任不构成严重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联合国,包括联刚特派团或其官员,特工,仆人和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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